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金融百科 – 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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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0 19:5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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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简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主要是制定国际私法公约,即造法性条约,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企图制定一部全面的国际私法法典,而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成立一项具体公约,如,关于国际贸易的公约、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公约等。公约的内容主要在于制定及协调各国的冲突规则,包括法律冲突、管辖冲突以及与冲突规则密切联系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范围不限于荷兰政府及其他会员国政府提出的事项,某些国际组织及学术团体也可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讨论事项,或派观察员参加讨论。在制定过程中都经过充分准备和详细讨论,常设事务局对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及冲突规则作过比较研究,起草公约草案的特别委员会和各国参加大会的代表团,由有名的国际司法专家组成,草案征求过会员国政府的意见,公约签订后,通常需要3-5国批准才能生效。没有参加会议的国家,可以根据公约规定条件申请加入。会议所通过的公约享有较高的信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统一各国国际私法发挥了较大作用和影响。会议机构根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规定,该会议机构有:(1)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2)荷兰国家委员会;是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指导机构。(3)常设事务局,是会议的秘书处:(4)特别委员会。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拥有46个成员国。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香港和澳门回归后,有7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公约分别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官员代表亦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举办的一些会议。成员64个正式成员(2004年6月30日): 中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耳他、墨西哥、摩纳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挪威、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塞尔维亚和黑山、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里南、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主要负责人] 秘书长汉斯·范鲁(Hans van Loon)。 [总部] 设在荷兰诲牙。主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