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 金融百科 – 金融知识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机构简介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 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

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组织机构有: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1名代表组成,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世界银行行长为理事会当然主席;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成员包括世界银行成员国和其他被邀请国。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宗旨和任务是,制定调解或仲裁投资争端规则,受理调解或仲裁投资纠纷的请求,处理投资争端等问题,为解决会员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争端提供便利,促进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互相信任,从而鼓励国际私人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流动。该中心解决争端的程序分为调停和仲裁两种。成立背景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或者中心) 系根据1966年10月正式生效的《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1965年华盛顿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立的国际组织,其办公地点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D.C.的世界银行内。 《华盛顿公约》是南北双方既斗争又互相妥协的产物。二战以后,新独立的发

国际金融公司

展中国家纷纷对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引起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为了解决此类矛盾纠纷,从1962 年,在银行主持下,专家们开始起草《华盛顿公约》草案,在经过各类国家的激烈论战和多次修改后,终于在1965 年正式通过,并于当年3 月18 日在华盛顿开放签署。1966 年10 月14 日,荷兰作为第20 个国家完成了批准手续,满足了《华盛顿公约》对缔约国数目的最低要求,《华盛顿公约》开始生效,中心也开始运作。截止到1994 年3 月,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其中有111 个国家已正式核准,成为正式缔约国。中国于1990 年2 月9 日签署了《华盛顿公约》,并于1993 年1 月7日正式核准。在批准文件中,中国指出“中国仅考虑把由征收和国有化产生的有关补偿的争议提交‘中心’管辖”。 ICSID最初的设想源自世界银行为促进国际间投资流动的种种努力,包括世界银行行长以私人身份进行的投资纠纷的调解活动。为了进一步给国家和外国投资者解决投资纠纷提供便利,促进相互之间的信任,并鼓励资本的国际流动,1965年世界银行向成员国提交了公约文本供签署批准。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作为解决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常设机构,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地位,但仍然保持着与世界银行的密切关系。公约67条规定,世界银行或者国际法院的成员国,或者经理事会2/3多数同意的其它国家方有权加入公约。而根据公约第5条,ICSID的理事会由各国指派的世界银行理事组成,世界银行的行长担任理事会主席。 1998年时,ICSID的影响仍然不是很大,专门工作人员不过十几个人,年度经费一百万美元左右,当年审理的案件总计19件,而到2005年,不到十年间,其当年新受理的案件就达到25个,总共在审理的案件为103个,年度经费也突破了一千万美元。除了对特定的投资争端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之外,ICSID还积极参与和促进多边投资公约的谈判。 截止2005年底,公约的签字国达到155个,其中缔约国142个。中国于1993年正式成为公约的缔约国。工作宗旨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中心的宗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即在东道国国内司法程序之外,另设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中心”

世界银行

本身并不直接承担调解仲裁工作,而只 是为解决争端提供便利,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分别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仅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对一些虽具有东道国国籍,但事实上却归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法人,经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同另一缔约国国民,享受“外国投资者”的同等待遇。业务程序调解和仲裁是“中心”的两种业务程序。按《公约》规定,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仅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供当事人参考。而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当

IEET代表团赴美争取加入华盛顿协定

事人应遵守和履行裁决的各项条件。《华盛顿公约》实际上是为了保障资本输出国(多为发达国家)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它尽可能把本来属于东道国的管辖权,转移给“中心”这一国际组织。由于这一原因及其他种种原因。自“中心”成立以来,受理的业务很少。到1992 年,“中心”只受理了29 起业务。机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