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金融百科 – 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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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简介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04年5月,公约已拥有189个缔约方,截至2009年12月7日到19日缔约方第15次会议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为止,目前加入该公约的缔约国增加至192个。 公约将参加国分为三类:1.工业化国家。这些国家答应要以1990年的排放量为基础进行削减。承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削减任务,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排放指标。美国是唯一一个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2.发达国家。这些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3.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公约由序言及26条正文组成。这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造成“温室效应”的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系统免遭破坏的水平上。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公约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公约建立了一个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使其能够履行公约义务的资金机制。建立历程1898年,瑞典科学家斯万Ahrrenius警告说,二氧化碳排放量可能会导致全球变暖。 然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科学家们逐渐深入了解地球大气系统才引起了大众的广泛关注。为了让决策者和一般公众更好地理解这些科研成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和世界气象组织(WMO: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于198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政府间会议(IPCC: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在1990年发布了第一份评估报告。经过数百名顶尖科学家和专家的评议,该报告确定了气候变化的科学依据,它对政策制定者和广大公众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影响了后续的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为了响应越来越多的科学认识,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这期间举行了一系列以气候变化为重点的政府间会议。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呼吁建立一个气候变化框架条约。本次会议由137个国家加上欧洲共同体进行部长级谈判,主办方为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署和其他国际组织。 经过艰苦的谈判,在最后宣言中并没有指定任何国际减排目标,然而,它确定的一些原则为以后的气候变化公约奠定了基础。这些原则包括: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注的,公平原则,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原则。同时,广大市民已开始作出反应。在美国和其他一些地方的热浪和风暴虽然不是直接由气候变化引起的,但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对气候变化及其预期的新闻报道。 于是,1990年12月,联合国常委会批准了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FCCC:The Intergovernmental Negotiating Committee for a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 在1991年2月至1992年5月期间进行了5次会议,参加谈判的150个国家的代表最终确定将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公约。公约为应对未来数十年的气候变化设定了减排进程。特别是,他建立一个长效机制,使政府间报告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情况。此信息将定期检讨以追踪公约的执行进度。此外,发达国家同意推动资金和技术转让,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他们还承诺采取措施,争取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维持在1990年的水平。该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原文本公约各缔约方,承认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感到忧虑的是,人类活动已大幅增加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这种增加增强了自然温室效应,平均而言将引起地球表面和大气进一步增温,并可能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产生不利影响,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意识到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中温室气体汇和库的作用和重要性,注意到在气候变化的预测中,特别是在其时间、幅度和区域格局方面,有许多不确定性,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回顾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的有关规定,又回顾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按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重申在应付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中的国家主权原则,认识到各国应当制定有效的立法;各种环境方面的标准、管理目标和优先顺序应当反映其所适用的环境和发展方面情况;并且有些国家所实行的标准对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恰当的,并可能会使之承担不应有的经济和社会代价,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28号决议的决定,以及关于为人类当代和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1988年12月6日第43/53号、1989年12月22日第44/207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第46/169号决议,又回顾联合国大会关于海平面上升对鸟屿和沿海地区特别是低洼沿海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1989年12月22日第44/206号决议各项规定,以及联合国大会关于防治沙漠化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1989年12月19日第44/172号决议的有关规定,并回顾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于1990年6月29日调整和修正的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注意到1990年11月7日通过的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部长宣言,意识到许多国家就气候变化所进行的有价值的分析工作,以及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的其他机关、组织和机构及其他国际和政府间机构对交换科学研究成果和协调研究工作所作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了解和应付气候变化所需的步骤只有基于有关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考虑,并根据这些领域的新发现不断加以重新评价,才能在环境、社会和经济方面最为有效,认识到应付气候变化的各种行动本身在经济上就能够是合理的,而且还能有助于解决其他环境问题,又认识到发达国家有必要根据明确的优先顺序,立即灵活地采取行动,以作为形成考虑到所有温室气体并适当考虑它们对增强温室效应的相对作用的全球、国家和可能议定的区域性综合应对战略的第一步,并认识到地势低洼国家和其他小岛屿国家、拥有低洼沿海地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或易受水灾、旱灾和沙漠化影响地区的国家以及具有脆弱的山区生态系统的发展中国家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认识到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需要得到实现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所需的资源;发展中国家为了迈向这一目标,其能源消耗将需要增加,虽然考虑到有可能包括通过在具有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条件下应用新技术来提高能源效率和一般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决心为当代和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兹协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