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 – 金融百科 – 金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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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5-20 19: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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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
简介全称为《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ISBP
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ISBP提供了一套审核适用UCP50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的国际惯例,它对于各国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各国信用证审单实务、减少拒付争议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ISBP是银行、进出口商、律师、法官和仲裁员在使用UCP500处理信用证实务和解决争端时的重要依据,对各国国际业务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使用UCP500,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实务、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也是UCP600定立的重要标准。制定背景信用证业务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
ISBP培训
正确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的关键。信用证业务最主要的依据——UCP500在第13条规定,银行应依据“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审核单据。但是UCP500并没有明确指出何为“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标准和各国对UCP500的理解的不统一,信用证在第一次交单时被认为存在不符点而遭到拒付的比例近年来已达到60%-70%,不仅引发大量争议,也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2000年5月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组对世界主要国家审单惯例加以统一编纂和解释。专门工作组以美国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制订的惯例为基础,收集了世界上有代表性的50多个国家的银行审单标准、结合国际商会汇编出版的近300份意见并邀请了13个国家的贸易融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于2002年4月份完成了ISBP的初稿并向全世界的银行征询意见。2003年1月,ISBP作为国际商会第645号出版物正式出版。 ISBP包括引言及200个条文,它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的200个条文共分为11部分,包括先期问题、一般原则、汇票与到期日的计算、发票、海洋/海运提单(港到港运输)、租船合约提单、多式联运单据、空运单据、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原产地证明。ISBP较UCP500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例如原产地证明、缩略语、未定义的用语、语言、数学计算、拼写错误及/或打印错误、多页单据的附件或附文、唛头等。申请和开立ISBP不仅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信用证的申请和开立:
信用证
1、信用证独立于基础交易,即使信用证对该基础交易作了明确的援引。但是,为避免在审单时发生不必要的费用、延误和争议,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应当考虑清楚要求任何单据、单据由谁出具和提交单据的期限。2、开证申请人承担其有关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不明确所导致的风险。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开立或修改信用证的申请即意味着授权开证行以必要或适当的方式补充或细化信用证的条款,以使信用证得以使用。3、开证申请人应当知道,UCP600的许多条文,诸如第3条、第14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3条、第24条、第28条(i)款、第30条和第31条,对信用证条款的含义作了特别规定,可能导致出乎当事人预想的结果,除非开证申请人对些条款完全通晓。例如,在多数情况下,要求提交提单而且禁止转运的信用证必须排除UCP600第20条(c)款的适用,才能使禁止转运发生效力。4、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必须要求修改信用证,或者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5、如果对基础交易、开证申请和信用证开立的上述细节加以审慎考虑,在审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能得以避免或解决。到期日计算ISBP规定了信用证单据制作和审核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跟单信用证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ISBP引言主要对ISBP的产生、作用、范围等问题作了说明。ISBP规定票期必须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即使信用证没有明确要求,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也必须注明日期。如果信用证要求上述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只要该单据援引了同时提交的其他单据的日期,即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例如,装运证明可使用“日期同XXX号提单”或类似用语)。虽然要求的证明或声明在作为单独单据时宜注明日期,但其是否符合信用证要求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或声明的种类、所要求的措辞以及证明或声明中的实际措辞。至于其他单据是否要求注明日期则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任何单据,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和装运前检验证明注明的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一份单据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则该单据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表明该事件(例如检验)发生在装运日之前或装运日当天。要求“检验证明”并不表明要求证明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任何单据都不得显示其在交单日之后出具。载明单据制作日期和稍后的签署日期的单据应视为在签署之日出具。A.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付或见票后定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装船运输
C.如果用提单日后XXX天表示票期,则装船日应视为提单日,即使装船日早于或晚于提单签发日。D.UCP600第3条提供了对使用“从……起”(from)和“在……之后”(after)来确定汇票到期日的参考。到期日的计算从单据日期、装运日期或其他事件的次日起起算,也就是说,从3月1日起10日或3月1日后10日均为3月11日。 E.如果信用证下提交的一套提单显示不只一个装船批注,而且需要出具汇票,例如,于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提单上有多个装船批注,且所有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是从一个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装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批注日期计算汇票到期日。例如,信用证要求从欧洲港口装运,提单显示货物于8月16日在都柏林装上A船,于8月18日在鹿特丹装上B船,则汇票到期日应为在欧洲港口的最早装船日,也就是8月16日起的60天。F.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立成,例如,提单日后60日或从提单日起60日付款,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不止一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期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上述例子中提及的尽管是提单日,但相同原则适用于所有运输单据。原产地证明ISBP规定了原产地证明所应该遵循的一般原则,而且对原产地证明的常见条款和单据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基本要求:
原产地证明相关培训
如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则提交经过签署、注明日期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单据即满足要求。原产地证明的出具人。原产地证明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一方出具。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原产地证明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原产地证明,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原产地证明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矛盾的货物统称,或通过其他援引表明其与要求的单据中的货物相关联。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但是,如果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做成“指示抬头”、“凭托运人指示”、“凭开证行指示”或“货发开证行”式抬头,则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的申请人或信用证中具名的另外一方作为收货人。如果信用证已经转让,那么以第一受益人作为收货人也可接受。原产地证明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方为发货人/出口方。与UCP500的关系ISBP就是UCP500第13条所指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它的大部分内容是UCP500没有直接规定的——它是对UCP500的补充、细化和解释,而非对UCP500的修订——正如ISBP引言所说:“本出版物中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做法与UCP500本身及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已经做出过的意见和决定相一致。本出版物没有修订UCP500,而是解释单据处理人员应如何应用UCP中所反映的实务做法。”ISBP之于UCP500,就像血肉之于骨骼,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ISBP也是国际商会有关信用证咨询意见的反映和集中。ISBP抽象了国际商会自1994年以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所代表的审单惯例和这些惯例所体现出来的标准,反映了UCP500自1994年正式施行以来国际商会对它的理解和认识。ISBP可以说是这些意见和各国普遍做法的条文化、规范化。当事人在信用证上注明适用UCP500或开立SWIFT信用证时,UCP500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就ISBP而言,国际商会并不建议在信用证中直接予以援引。这是因为UCP500第13条要求信用证业务应当遵守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ISBP即为该条所指“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本身又是对UCP500的补充,因此,当事人选择适用UCP500就意味着选择适用了ISBP,而无须再作特别约定。中文版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