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 600 – 金融百科 – 金融知识

UCP 600

简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国际商会推荐给银行界采用的一套业务惯例,然而,它并非建立在法律基础上,不具有强制性。因此银行有权在信用证中规定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不同的条款。例如,如果因为特殊需要,可以在文件里面标明Overwrite 600里面的某个条款,那么600里面的那个条款就失效了。也可以增加自己需要的条款。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银行和贸易界接受,成为通用的惯例。历史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70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 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顺应时代变迁、顺应科技发展的UCP600。这是UCP自1933年问世后的第六次修订版。 2003年5月,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批准对UCP进行修改。修改稿经9人起草小组的15次会议初拟,并参考了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银行和运输业专家组成的资讯小组的意见。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000多份意见书。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对于其每次修订稿,我国银行界在ICCCHINA的组织下,都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详细的建设性意见,其中很多已经反映在目前的版本中。3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许多争议较大的条款,都是在例会上由各国家委员会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的。有的条款更是以微弱优势确定的,足见话语权的力量。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105票赞成(其中,7个国家各有3票权重,20个国家和地区各有2票权重,44个国家各有1票。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大陆有3票、中国香港有2票、中国台北有2票),UCP600最终得以通过。 由于UCP的重要和核心地位,它的修订还带动了eUCP、ISBP、SWIFT等的相应修订和升级。 UCP600的主要变化 UCP600共有39个条款、比UCP500减少10条,但却比500更准确、清晰,更易读、易掌握、易操作。 它将一个环节涉及的问题归集在一个条款中;将L/C业务涉及的关系方及其重要行为进行了定义,如第二条的14个定义和第三条对具体行为的解释。UCP600纠正了UCP500造成的许多误解首先,把UCP500难懂的词语改变为简洁明了的语言,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条款,如“合理关注”、“合理时间”及“在其表面”等短语。有人说这一改变会减少昂贵的庭审,意指法律界人士丧失了为论证或反驳“合理”“表面上”等所收取的高额费用。 第二,UCP600取消了无实际意义的许多条款。如“可撤信用证”、“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及UCP500第5条“信用证完整明确要求”及第12条有关“不完整不清楚指示”的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第三,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议付(Negotiation),强调是对单据(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按照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另外还有“相符交单”、“申请人”、“银行日”等等。 第四,更换了一些定义。如对审单做出单证是否相符决定的天数,由“合理时间”变为“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又如,“信用证”UCP600仅强调其本质是“开证行一项不可撤消的明确承诺,即兑付相符的交单”。再如开证行和保兑行对于指定行的偿付责任,强调是独立于其对受益人的承诺的。 第五,方便贸易和操作。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如拒付后的单据处理,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包括持单侯示、已退单、按预先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又如,转让信用证方面,UCP600强调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转让行。但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而第一受益人换单导致单据与原证出现不符时,又在第一次要求时不能做出修改的,转让行有权直接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寄开证行。这项规定保护了正当发货制单的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再如单据在途中遗失,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UCP600中文第一条 UCP的适用范围第二条 定义第三条 解释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 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 开证行责任第八条 保兑行责任第九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第十条 修改第十一条 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第十二条 指定第十三条 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及副本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第十九条 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 提单第二十一条 不可转让的海运单第二十二条 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 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 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 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 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 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 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 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 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 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 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 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 款项让渡